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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经纬煤业非法占地近二十年 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引发争议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忽吉图村以来色太社村民实名举报,准格尔旗经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准旗旅游公司也来色太煤矿)被村民质疑以“以租代征”方式占用该社1684.7982亩承包土地近二十年,地上附着物补偿长期未能落实。村民称,企业存在形式化还地、违规流转等情形,意在规避补偿义务;2026年9月7日,企业对部分未签约农户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并进场施工。村民已经就此向相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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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占用始末:村民称无审批实施租地,临时用地到期未归还

据村民提供材料,相关用地行为始于2006年。村民反映,原准旗旅游公司也来色太煤矿,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无征地批复、未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前提下,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以租赁形式占用以来色太社集体承包土地合计1684.7982亩;协议土地使用费标准为每亩800元,协议当中没有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村民表示该部分补偿至今没有发放。

据村民自述,早年集体维权期间,煤矿曾雇佣社会人员与维权村民发生冲突,十余名村民受伤,村民手中持有准格尔旗中心医院诊断材料为证,该事件暂无官方调查结论。

2018年,这份临时用地协议到期。村民表示,煤矿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也没有把土地归还村集体。2019年原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下发国土资函〔2019〕547号文件,认定该临时用地协议存在违规(转述自村民提供文件副本,内容以官方公开文本为准)。村民称后续整改处置并未落实到位,土地占用状态延续近二十年。

二、补偿争议:企业主体发生变更,补偿标准双方分歧较大

2024年准格尔旗人民 政府印发准政发〔2024〕56号文件(转述自村民提供文件副本,内容以官方公开文本为准),文件区分两种情形:用地主体不变的,仅对征收土地补偿,复垦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用地主体变更的,按照对应办法标准补偿。

涉事矿山经营主体,由原准旗旅游公司也来色太煤矿变更为准格尔旗经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村民一方的观点:企业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地上附着物补偿应执行现行每亩35000元标准,1684.7982亩核算总金额约5896.79万元;近二十年间土地持续被占用,农户没有拿到地上附着物补偿,财产权益受损。

煤矿方的观点:矿山开采行为并未中断,用地主体实质并未变更,不同意按新标准补偿。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还地方案引争议:复垦未验收即签还地协议,清理附着物引发冲突

村民质疑,涉事企业为规避高额地上附着物补偿,所实施的还地方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2026年7月16日,煤矿与村委会私下签订《露天采矿用地还地协议》;村民反映,签约当时尚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文件,没有满足“先复垦、验收合格后再还地”的法定条件;村民代表会议延迟至7月20日才召开,决策程序倒置。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采矿企业完成复垦后,应当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拿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才可交还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表示,至今没有看到该批次1684.71亩土地正式复垦验收合格文件,他们认为这属于“形式还地”。

7月31日,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忽吉图村委会、经纬煤业共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将该操作概括为“即还即征”: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早已到期,没有完成复垦验收就交还土地、实质是通过协议完成还地,随即纳入政 府征收。村民认为该做法意在规避企业到期不交还土地面临的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损毁民事赔偿责任。

还地协议条款约定村委会“配合企业后续土地征收”,村民认为该条款无效。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法定职权,企业民事协议不能给村集体增设配合征收的义务。

村民还反映,村干部对外称“70%社员已经同意,村委会完成土地征用”,并以此处置未签字农户的确权承包土地。根据法律他们提出,村委会不具备征地主体资格,多数人签字不能剥夺未签约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外,煤矿对外声称,归还土地上二次产生的青苗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村民认为这属于政策误读;法律仅对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农户正常种植青苗、附着物依法应当补偿,企业不能以此免除补偿责任。

2026年9月7日,据现场村民陈述:在尚未和部分农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企业组织工作人员强行进场清理农户地上的附着物。村民到场阻拦,煤矿报警,民警到场处置,多名村民被带走,其中一名当事人患有糖尿病并伴有多种并发症。村民就此向多部门反映强制施工处置问题,截至提交举报材料,尚未收到回复。

四、个人地块遗留问题:村民质疑土地核查工作

村民代表柴新华反映,马五湾前阴坡刘家渠排土场地块不在上述1684.7982亩范围内。2009年煤矿开采3号煤层,临时占用其家庭土地约60‑70亩。

据柴新华陈述:当年没有实地丈量土地,口头约定全部补偿合计4.88万余元;现存凭证仅有2009年6月30日2万元领条,剩余2.88万余元为现金交付,没有收款手续,当时补偿单价每亩800元。

目前该地块再次进场施工。柴新华称,征地工作组没有核实该地块历史占用、补偿历史,却直接让煤矿动工;土地实际面积、补偿是否结清均未核实,地块具备现场丈量条件,希望主管部门到场实地勘测。

他自述,本人年事已高,维权期间聘请护工陪同,护工在现场遭到派出所工作人员强制驱离,并被警告不离开将予以拘留。

柴新华不认可征地工作组出具的土地现状调查面积、地类、附着物登记结果。他表示,调查过程没有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成果没有经过本人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补偿登记依据。

五、村民诉求 恳请依法核查 足额落实补偿

以来色太社村民提出六项诉求,相关诉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是希望主管部门认定矿山用地主体已经发生变更,要求企业按照每亩35000元标准,支付1684.7982亩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约5896.79万元;

二是要求企业停止相关开采施工作业,对9月7日施工造成农户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土地完成复垦验收合格后交还村社;

三是全面核查二十年来土地占用相关事实,审查2006年用地合同效力,对《露天采矿用地还地协议》复垦验收缺失、程序倒置等效力问题予以认定;

四是纠正“二次征收青苗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的政策解读,保障农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权益;

五是调取核对历史补偿账目,组织各方实地丈量土地,足额发放补偿,化解纠纷;

六是希望相关部门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举报村民。

村民在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媒体求助,希望能通过舆论监督推动该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核查处置,维护农户土地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此,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村民代表:杨福荣                         村民代表:柴新华

身份证号:152723197302103312             身份证号:15272319491218331X

电话:15248470993                        电话:18547792628


提示:本文内容来自村民实名举报,相关事实有待职能部门核实。供稿人:村民代表。


(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仅代表村民代表观点,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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