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凤祥,身份证号230229195207080618,今年 74 岁,是祁飞、王飞的家属。
今天,我把我们家的案子从头讲一遍。我不评价任何人,只讲发生过的事。这些事都有材料:判决书、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关部门盖章的文件、录音。我讲的每一句话,我们都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先说说我们家。
祁飞和王飞是两口子。家里开公司,做了十几年生意,从没被税务处罚过。王飞是挂名的法人,公司经营上的事,他基本不沾手。
事情的起因,是反映问题。
出事之前,祁飞长期实名反映克山县公 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何某的问题。反映了很多年。
2024 年 6 月 2 日,祁飞被带走了,说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家被认定是"虚假挂靠"。
6 月 5 日,齐齐 哈尔市公 安局把这个案子指定给依安县公 安局办。指定管辖,按我们的理解,就是案子不在克山本地办了,换个地方查。
没过多久,王飞也被带走了。
王飞想不通,去省里反映情况。回来的第二天,人也被带走了。
家里的小辈当时在省城亲戚家,被带回了克山,后来办了取保。
再往后,企业被查封,停了。十几年的厂子,就这么停了。
律师介入之后,发现了几件怪事。
第一件,办案的到底是谁。
卷宗里写得清楚:全案 9 个侦查人员,7 个人的工作单位是克山县公 安局,2 个是依安县的。全案九成以上的证人证言,都是这 7 个人取来的。他们找证人问话的时候,自称"依安县公 安局民警",笔录落款盖的是依安县公 安局的章。
案子指定给依安,为的就是回避。结果取证的,还是克山的人。律师在法庭上问:这样取来的证据,程序合法吗?
第二件,一份"迟到"的文件。
2025 年 9 月 12 日,第一次开庭,律师当庭问了办案人身份的问题。法庭没有当场回答。
后来,卷宗里多出一份《联合办案通知书》,落款日期是 2024 年 6 月 12 日。可在这之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三次从头到尾阅卷,从来没见过这份文件。
一份 2024 年 6 月就有的文件,为什么三次阅卷都没有?为什么偏偏在律师当庭问过身份之后,它出现了?
第三件,两份"打架"的公文。
2025 年 9 月 5 日、9 月 28 日,克山县公 安局两次给我们出正式文件,白纸黑字盖着章:该局"未参与该案件的侦查、移送等各项工作"。原件在我们手里。
可卷宗里那份《联合办案通知书》说,克山县局参与办案,是"联合办案"。
一边说没参与,一边说联合办案。同一个局出的正式文件,两个说法。我们就想问一句:哪个说法能作数?
第四件,依安县局自己说"不是我们办的"。
2025 年 11 月 12 日,我们去依安县公 安局问案情。一位负责人说知道这案子,但不是他们局办的。我们说,这案子明明是市局指定你们办的。他又改口说不太了解,回头安排人解释。
整个过程,我们录了音。
市局指定依安办的案子,依安说不是自己办的。那这个案子,到底是谁办的?到现在,没人回答我们。
第五件,两份没进去的笔录。
卷宗记录显示,2024 年 6 月 3 日、4 日,侦查机关问过两名证人,李晓兵、谢清斌,笔录里有对我们有利的内容。可这两份笔录,没有随案移送到法院。
法院退卷补充之后,卷宗里反倒多出几份我们没见过的材料。
律师在庭上问:对当事人有利的笔录,为什么不移送?卷宗是可以随便抽、随便塞的吗?
再说说这个案子本身。
律师把案卷翻完,意见很明确:祁飞、王飞不构成犯罪。理由摆在那——
生意是真的:车是司机真金白银买的、自己在开;发票是真正卖车的商家开的,税也交了。
税务机关从没处罚过我们,国家税款一分没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 号复函写得明白: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实际卖货、开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我们了解,以"虚假挂靠"定罪的,全国这可能还是头一例。
讲到现在。
案子判了。【待补:判决结果——罪名、刑期,按判决书填】涉案金额【待补:按判决书填】。二审已经结束。
我们已经依法申诉、控告,正在等答复。
我今年 74 了。这两年,这件事的每一页纸,我都收好了,该公证的公证了。今天我把它讲出来,不求别的,就想让更多人知道这件事的经过。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核实处理。
供稿人(维权人):王凤祥,身份证号230229195207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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