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请命村干部蒙冤三十余年,应将枉法办案的检察凶手绳之以法

1990年,张振明任山东省商河县殷巷镇于家村村委会主任,他将一个软弱涣村整治为全镇的先进村。1991年6月,张振明在催缴公粮工作中,因村民娄术俭未足额交纳公粮于6月27日凌晨两点闯入张振明家中,与张振明发生争执,抢夺张

未知

  1990年,张振明任山东省商河县殷巷镇于家村村委会主任,他将一个软弱涣村整治为全镇的先进村。1991年6月,张振明在催缴公粮工作中,因村民娄术俭未足额交纳公粮于6月27日凌晨两点闯入张振明家中,与张振明发生争执,抢夺张振明的手表并拳击张振明。为便于开展工作,防止类似抗缴公粮的现象发生,张振明在向全体村民说明情况后,到娄术俭家中将其电视搬走用作抵押以促使其足额交纳公粮,虽然双方发生争执,但娄术俭夫妇并未受伤。没想到,事后商河县检察院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张振明拘留。因证据不足,商河县检察院竟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出公诉,由法院作出张振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张振明本是行使的职务行为,也未伤害到娄术俭,在当时执行环境混乱的情况下,由于商河县检察院办的“关系案”,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故意“欲加之罪”,致使一位为民请命的村干部从“非法入宅”到“故意伤害”,蒙冤去世三十余年!张振明及申诉人自1992年即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均无果而终。申诉人张振军仍然坚信公正虽然可能迟到,但永不会缺席!为此呈请有关领导重视申诉人的请求,依法启动案件重审程序,严格查阅原案卷材料,宣告张振明无罪。

  附:

  申      诉       书

  申诉人:张振军,山东省商河县尹巷镇于家村人。

  1990 年的尹巷镇于家村没有党支部,经济落后、极度贫困,各项工作均处于瘫痪状态,属于典型的三难村。当年申诉人的哥哥张振明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后,不分昼夜地奔忙,四处筹款为全村通上了电、规划了大街、修了道路和引水沟,全村各项工作都提前超额完成,仅一年多的时间就把一个有名的落后村变成了全镇的先进村,他也因此受到了县广播站的广播表扬(表扬的题目是三难村的治理人)。

  由于张振明敢于动真碰硬、敢作敢为,工作难免得罪极少数的个别人,这其中就包括本村村民娄术俭。1991年夏粮征购时,娄术俭依仗在县里当领导干部的哥哥娄术勤的势力,不仅拒绝足额缴纳公粮,反而无理索取足额缴纳公粮的奖励,其无理要求遭拒后,便对张振明怀恨在心。

  1991年6月27日凌晨2点左右,娄术俭闯入张振明家行凶闹事,辱骂张振明妻子、抢夺张振明的手表,并借争执之时拳击张振明,整个过程都由当时的村组长张伍元在场目睹。

  事后,张振明为利于今后工作、制止类似行为发生,召集全村村民说明情况,并当场将娄术俭家的电视机搬走作抵押,以促使娄术俭尽快交齐公粮。在争夺电视过程中,娄术俭的妻子被摔倒,在场村民及时劝阻了争执。争执过程中娄术俭夫妇并没有受伤。张振明随后经请示镇及总支领导化解了此事。

  没成想,一个多月后,娄术俭一家在村里宣扬,其哥哥娄术勤在检察院已疏通好关系,检察院马上来抓村主任张振明了!商河县检察院果然于当年的8月1日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拘留了张振明,并在看守所对张振明刑讯一个多月,直至张振明达到病危的程度。因无证据支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不能成立,县检察院又在无事实、无证据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商河县法院判处张振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振明虽不服判决,但因在看守所中被折磨得皮包骨头、弱不禁风,几乎失去行动能力,只好让家人帮其申诉。就在冤屈还未能伸张之时,1993年1月张振明就被娄家雇人故意杀害。张振明含冤离世、死不瞑目、尸体也被强行火化,而申诉人一家老、小更是无法承受,申诉人的父亲张传礼也已为张振明蒙冤、伸冤付出了生命。

  虽然申诉人一家三十多年一直奔波在伸冤路上,怎奈娄术俭在县里任领导干部的哥哥娄术勤与时任县人大主任关系密切、且人大主任亲戚在县检察院任相关领导,所以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按领导意图,一手策划了张振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并逼迫张振明认罪,难达目的便刑讯逼供。因张振明确实冤枉,拒不认罪,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又在娄术俭夫妇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将“故意伤害罪”强加给张振明,当时张振明手中没有检察院所说的“凶器——钢精水壶、铁棍等”,全体村民有目共睹,更何况娄术俭头部并没有用钢精水壶砸伤的任何印痕,由此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判决张振明入狱,既毁了张振明的清白、也毁了张振明的一生。

  申诉人一家伸冤未成,原因一是娄术俭一家的势力强、关系硬,二是当年法治环境欠佳。现在,执法环境更加透明,执行程序更加严谨,让申诉人看到了新的希望,扫黑除恶、政法教育整顿、错案追查到底等一系列举措深得人心,凡是做过违纪违法、伤天害理事的人就必须得到追究、必须严厉惩治!

  只要调出当年的案件资料仔细复查、并进行实地调查,就能确定张振明一案大错、特错,更何况娄术俭这一“活证”还现实存在,完全可以鉴定其头部是否因钢精水壶砸伤,更能印证该案的错误。

  申诉人为了告慰老人、兄长的在天之灵,借政法教育整顿的良机,再次向政府伸冤,申诉人为的不只是个人、家庭,更是为了还人间一个公平正义,因为事发至今虽已三十多年,全村老小仍为张振明鸣不平,再者只有张振明冤案得伸、清白名誉得以恢复,才能鼓励更多的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干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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