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能部门被指损害改制人员权益, 职工呼吁公正落实相关政策

近日,南京多名原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改制多年后被新企业以职工一方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主动辞职,就不能享受市政府改制身份置换补|助|金,只有企业一方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的才符合处置范围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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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多名原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改制多年后被新企业以职工一方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主动辞职,就不能享受市政府改制身份置换补|助|金,只有企业一方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的才符合处置范围的双重标准,引发社会关注。这一事件再次将事业单位改革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改革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据了解,徐某王某骆某等人原为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于2002年12月31日参与“事改企”行动,並在改制后转为企业职工身份,并与改制后的新私营企业(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改革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2018年1月13日,市发改委下发29号文件,指出:在2002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在改制时转为企业身份的职工,若在改制时或改制后因公调离,或按照单位统一安排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则应享受由市政府每月发放的1000元身份置换补|助|金 。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被开除或在改制前已经调离的职工,则不在此处置范围内。

  新企业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发布关于“事改企”改制后离职群体处置政策的公告,明确指出2003改制时点:改制的截止日为2002年12月31日“改制前”,自2003年1月1日始为“改制后”。改制后,双方签订《改革企业劳动合同书》的职工,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纳入补|助|金发放处置范围内。

  然而,上述多名职工作为新企业职工在改制后申请辞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身份置换15年后,新企业却以主动辞职为由擅自设立门槛,将他们甄别为不符合补|助|金 发放范围。2018年3月8日,新企业公示了符合补|助|金发放范围的名单,初步认定33人符合处置范围。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农村农业局前身)也审查通过,随后经市人社局审核,名单上的人数减少至28人,原先认定的5人被人社局排除在外。这一变化反映表明,在判断补|助|金发放资格时,企业和市农村农业局与人社局的标准存在差异,显示出双方在这一过程中的甄别与审查能力存疑。

  同时,多名职工认为29号文件是对原事业单位职工改为私营企业身份置换的一种补偿性文件,只是对原企业身份置换的职工负责,其核心目标是对这些职工进行补偿。

  此外,他们还指出原企业已注销,改制后的新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29号文件仅针对原企业身份置换的职工,与新企业员工身份无关。改制后,职工进入新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上明确标注了新企业的身份,显示出职工与新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将改制前主动辞职不符合处置范围的规定强加于新企业身份置换的职工身上,拒绝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审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鉴于29号文件明确改制节点为2002年12月31日,并明确了主管部门与企业对审查范围的甄别划定,但对于主动辞职是否涵盖改制后情形未予明确。企业与市农村农业局在此基础上的自行认定或存在错误,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徐某等人多次向市农村农业局申请复查,但主管部门无视证据,以企业甄别的辞职时间问题及缺乏相关材料为由,与企业共同拒绝上报名单给市人社局审核。

  目前,该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些己退|休职工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对事业单位改革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改革不仅涉及到职工身份的转换,更涉及到他们生活、养老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南京市农村农业局应当公正对待每一位改制职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此,期待南京市政府领导监督市农村农业局与企业能够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让这些企业退|休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身份置换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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